合同律师说法——合同约定的保证赚钱的委托炒股有效吗
合同律师说法-合同约定的保证赚钱的委托炒股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曲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深圳Q扬投资公司经理鲁某,鲁某称在帮助客户炒港股,获利颇丰,给曲某看自己操盘客户的现金余额和盈利。经过几次沟通后,曲某同意投资1600万元开港股账户,交由Q扬公司操盘,由Q杨公司保底收益每年不低于15%,操作的盈余曲某和Q扬公司一人一半,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投资协议书,同时约定合同时间为1年,曲某不得在合同未到期前解除合同。2015年10月起,曲某陆续汇款1600万元港币,2016年1月,曲某发现账户出现了200多万亏损后询问鲁某,鲁某称股市上下很正常,不用担心。2016年3月曲某发现账户亏损达到500多万港元,要求解除合同,鲁某称合同未到期,解除后公司不会赔偿。2016年9月底合同到期,曲某账户亏损高达八百多万港币。多次索赔无果后,曲某将Q扬公司和鲁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875万和保底收益15%。
 

案件处理
      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Q扬公司承诺保证本金无损失风险且约定15%收益,实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但约定忽视股票市场高度风险,有悖公平原则,故认为相关保底约定无效,对于曲某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及保底收益的要求,参照双方关于盈利比例分担,Q扬公司赔偿损失总额港币875万元中的50%,即港币计437.5万元或者等值人民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投资协议中保底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双方同意下签订的,所以保底条款有效,改判由Q扬公司赔偿曲某875万港币损失和15%保底收益,驳回Q扬公司上诉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要焦点委托投资协议中“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称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但Q扬公司明知股市风险巨大,仍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反而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受托人承诺委托人可收回本金,如有盈利,受托人可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获取高额的利润。如认定保底条款无效,显然对曲某有失公正,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显示了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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