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变成“老虎屁股,摸不得”怎么办?
案情简介
刘某系东莞P顺贸易公司的女员工,于2015年3月入职P顺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刘某怀孕,请假一个月回外地老家生产一子。公司批准后,刘某产假期满后上班不满两天,因感身体不适,又向公司申请休病假1个月,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后,在请假结束后上班期间,刘某多次不打卡就下班,迟到早退,公司人事经理在约谈刘某后,刘某称刚生完孩子事情多,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保护女员工在三期期间的利益,所以自己迟到和早退是法律允许的。在多次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刘某迟到早退而且未能完成工作,公司决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处于“三期” 应当受到特别保护,P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在公司撒泼打滚无果后,向劳动局、妇联投诉,并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处理
仲裁委受理后认为,刘某即使是三期期间也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而且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刘某三期产假待遇,在修完产假后正常上班期间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根据打卡记录,刘某在工作期间12次迟到、早退,未能完成公司交代工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总结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三期”女职工同样适用,虽然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原则。现实生活中部分女职工因孕而“有持无恐”,不请假、不到岗、不接受工作安排等。实质上,法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女职工“三期”为由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理解为“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如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故“三期”女职工不能以自己处于“三期”为由而不受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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