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到底怎么算?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王某在朋友刘某的邀请下,投资98万元到深圳市青某绿化有限公司,持有49%的公司股份,刘某作为公司法人,占有公司51%的股份。2015年3月,刘某称公司缺乏人才,邀请王某担任公司经理,参与公司管理。工作期间,青某公司未支付王某工资,仅刘某口头表示每月工资9000元,待年底一次性支付。2016年5月,刘某与王某签署了《退股协议书》,王某离开经理职位并退出股东身份,其中王某要求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8日期间的工资126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0000元。
案件处理
在仲裁庭上青某公司称,王某既是公司经理,又是占股49%的股东,公司股东只参加年底分红,不应当支付工资,而且劳动合同的签订由王某负责,自己未订劳动合同不应当由公司赔偿。劳动仲裁委查明,青某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王某在公司工作,确实没有发放工资的记录,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青某公司经理,应当支付其工资,鉴于庭审中刘某否认承诺王某月工资9000元,根据深圳市平均工资标准,认定王某月工资7000元符合常理,故判定支付王某在职期间工资980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0000元。
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股东参与公司的工作,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属于公司股东就不能领取工资的理解是错误的,王某既是股东又是员工,在公司工作对应的是“员工”身份而非股东身份,应当享受劳动者权利和工资待遇,所以股东身份与员工身份不可以混淆,仲裁委判决确认应当支付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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