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商标出资引发的争议及诉讼,小心知识产权出资!
商标出资引发的争议及诉讼,小心知识产权出资!
 
案情简介
       2008年,广州B博公司准备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同时引进新的公司股东,以增加公司活力,故引进了金某加入B博公司,金某以其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四个注册商标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商标出资及金额经过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后认可该出资。在B博公司与金某签订协议后,将金某工商登记变更为公司股东,但是四个注册商标没有在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仍然属于金某,而B博公司一直使用该四个商标。 2014年B博公司与深圳骏Q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约定由骏Q贸易公司为B博公司在国外采购电子芯片,之后,骏Q公司根据订单采购了物品并实际交付,但B博公司拖欠骏Q公司货款1400余万元一直未付。骏Q公司根据合同诉至法院,请求B博公司支付欠款,并要求金某对B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处理
       骏Q公司称金某以商标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虽然经过工商部门核准,且B博公司实际使用,但因金某未依法办理商标权的转移手续,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认定戴某以涉案商标权出资不实,应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对B博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金某辩称,自己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出资的商标B博公司已使用多年,虽未过户,但实际上不影响商标使用,所以不构成虚假出资,请求驳回骏Q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经法庭调查,发现金某已经将作为出资的4个商标在2013年转让给第三人齐某,无法将4个商标转让给B博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骏Q公司与B博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B博公司应当支付骏Q公司货款1406万元,金某以涉案商标权出资,但是在没有完成商标权变更的情况下,将其名下商标擅自转让他人,造成无法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所以判决金某出资不实范围内(1200万)对B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总结
       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未出资或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案中,B博公司的股东金某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并已交付班博公司使用多年,但金某没有履行商标所有权变更手续,B博公司不具有4个商标所有权及最终处分权,所以金某属于出资不实股东,故应当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即1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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