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大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财产且不分红,律师教你怎么办
大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财产且不分红,律师教你怎么办

案情简介
        A公司股东为B公司和C公司,B公司持股比例60%,C公司持股比例40%,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同时也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上市集团公司对A公司进行整体收购,收购价1亿3千万。在A公司收到收购款后,李某未经A公司股东会同意将A公司的五千多万元转入其关联公司D公司,C公司发函告知A公司及李某,要求转回五千多万元并要求A公司根据股份份额分红。协商无果后,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对盈余向C公司分配,并要求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处理
        在法院审理中,经C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进行审计。根据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委托时,A公司净收益7597万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A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其次,李某为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B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C公司同意将5600万余元资产转入D公司账户,给C公司造成损失,属于滥用股东权利,鉴于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股东盈余分配的救济权利并未规前置程序,因此,A公司应当对股东进行盈余分配,A公司、李某关于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应进行公司盈余分配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A公司给付C公司盈余分配款1631万元。
 
案件总结
        股权分红一般认为属于公司自治内容,可以在章程、股东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中确定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如何分?但是现实中大股东转移公司利润、隐形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多有发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虽然有申请公司解散、代位诉讼、侵权损害赔偿等维权手段,因诉讼维权战线较长,不能及时维护小股东权利,容易给大股东造成损害既定事实,所以司法解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可要求法院强制分红。
        为了避免出现大股东恶意不分红的情况,最好的办法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全体协议中约定清楚分红的情形,在发现大股东恶意不分红且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及时起诉维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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